莆田市海蓝鞋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3007845447697):
我局于2025年10月9日作出《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莆秀税二强催〔2025〕5号),由于你(单位)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莆秀税二强催〔2025〕5号)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秀屿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2025年10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秀屿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催 告 书
(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莆秀税二强催〔2025〕5号
莆田市海蓝鞋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3007845447697):
本机关于2025年9月28日向你(单位)送达莆秀税二通〔2025〕232号《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缴清欠缴税费款668,689.17元;
2.税款自滞纳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的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陈华高 曾玮鹏
联系电话:05945878061
地址:莆田市秀屿区兴秀路1575号(区税务局兴秀路办公区)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曾玮鹏,陈华高(闽税征350305250017,闽税征350305190067)
二O二五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