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龙冉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莆税一稽检通〔2025〕4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莆税一稽检通〔2025〕42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检查通知书》具体内容见附件,受送达人可到我局领取本公告送达的《税务检查通知书》书面文本并接受检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7月8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检查通知书
莆税一稽检通〔2025〕42号
莆田龙冉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322MA32Y3577R)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决定派黄晓榕、陈硕、许亦如、吴逸萍等人,自2025年5月15日起对你(单位)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届时请依法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5月21日
告知: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