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龙冉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莆税一稽通〔2025〕16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莆税一稽通〔2025〕161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具体内容见附件,受送达人可到我局领取本公告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书面文本并接受检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12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莆税一稽通〔2025〕161号
莆田龙冉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322MA32Y3577R):
事由:税务稽查案件变更事项及责令提供涉税资料。
依据:《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52号)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三)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通知内容:一、根据《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十五条规定,现告知你(单位),我局经依法审批将你(单位)税务稽查案件稽查所属期间由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变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二、请你单位在收到本《税务事项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报送以下资料:
2021年1月至2021年12月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一、你(单位)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一般纳税人登记表、法定代表人、财务、业务员身份证等基础资料复印件。
二、你(单位)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财务报表、完税证明复印件或打印件。
三、你(单位)与受票方签订的合同协议(含附件)复印件,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的具体内容、货物质量或劳务标准、数量及金额、合同结算时间、结算依据及收款时间等。
四、你(单位)购进相应货物或劳务合同、入库单据、入库数量查验凭证、运输合同、托运单据、货运签收单据、结算单据及支付款单据。
五、你(单位)销售货物或劳务单据、结算单据、收款单据、运输合同单据、对方签收单据、运费结算凭据、支付单据以及其它能够印证业务真实性的其它相关资料。
六、你(单位)工资花名册、开展经营业务的资格和能力、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支出、相关人员开展业务的佐证资料以及其它能够印证业务真实性的其它相关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