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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莆田兴龙石业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6年01月19日08时41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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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兴龙石业有限公司: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莆税一稽限改〔2025〕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莆税一稽限改〔2025〕1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6年1月19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莆税一稽限改〔2025〕1号

莆田兴龙石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3000641057176)

  你(单位)涉嫌取得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我局已对该事项立案检查,2025年8月5日及2025年8月21日你(单位)授权吴萍仙分别签收税务检查通知书(莆税一稽检通〔2025〕61号)及税务事项通知书(莆税一稽通〔2025〕94号)后,我局多次电话通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邹文闪配合检查并提供相关涉税资料,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邹文闪多次拒接电话,并且未能按要求提供相关涉税资料。同时,我局经实地核查未能联系到法定代表人及财务负责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七十条的规定,限你(单位)于收到本文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配合检查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业务员及仓库管理员身份证复印件。

  二、你(单位)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一般纳税人登记表、2020年度工资花名册复印件。

  三、你(单位)2020年1月至2020年12月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完税证明复印件或打印件。

  四、你(单位)取得厦门思磐文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联复印件。

  五、你(单位)与厦门思磐文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协议(含附件)复印件,包括购进货物的具体内容、货物质量标准、数量及金额、结算依据及付款时间等。

  六、你(单位)购进厦门思磐文商贸有限公司相应货物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入库单据、入库数量查验单据、运输合同、货运签收单据、结算单据及付款单据复印件或打印件。

  七、你(单位)购进厦门思磐文商贸有限公司相应货物的出库单据、成本费用列支情况等材料复印件或打印件。

  如果你(单位)逾期不提供上述资料又无向税务机关提供正当理由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对你(单位)进行处理或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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