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卜大贸易有限公司(91350500691947059W):
我局对你(单位)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经实地核查,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将下列文书(详见附件)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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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识别号 |
企业名称 |
文书名称 |
文书编号 |
书面文本领取地址与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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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50500691947059W |
福建卜大贸易有限公司 |
《税务事项通知书》 |
泉丰税东湖 通 〔2025〕 1503号 |
泉州市丰泽区税务局东湖税务分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刺桐路588号6楼,12366。 |
附件:福建卜大贸易有限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丰泽区税务局
2025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