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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丰泽区税务局关于推广自然人代开劳务报酬发票线上场景的函告

发布时间:2026年03月16日08时20分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丰泽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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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自由职业者: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诚信经营,合规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已全面升级自然人代开劳务报酬发票业务。现就我局推广全程线上办理相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核心变化与政策利好

1.全程零跑腿:自2026年起,自然人代开劳务报酬发票已全面迁移至线上办理。个人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企业可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实现“指尖办、即时开、线上缴、自动送”,彻底告别办税服务厅排队叫号。

2.税费透明:系统自动计算税费,流程公开透明。增值税按1%征收率缴纳(优惠政策延续至2027年底),且单次(日)销售额低于1000元的免征增值税及附加税。

3.发票电子化:全面开具数电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成功后即时归集至个人及企业的“我的票夹”,方便存储、查验与流转,环保高效。

二、适用范围与办理条件

本业务适用于因独立从事非雇佣劳务而取得收入的自然人,具体包括但不限于设计、装潢、咨询、讲学、翻译、技术服务、演出、市场调查等临时性、一次性的劳务服务。

特别提醒:若个人与企业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或事实雇佣关系(如缴纳社保),其收入属于“工资薪金”,不适用本代开流程,请由企业按工资薪金进行发放与申报。

三、办理途径与操作指引

企业向自然人支付劳务费时,由企业端发起申请。企业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进入“单位办税”->选择“发票代开发起(劳务报酬)”->填写自然人信息及金额 -> 自然人在个人所得税APP“待办”中确认->自然人缴纳税费->系统自动开票并同步至双方票夹。

四、重要提示与风险防范

1.个税扣缴规定:根据税法规定,自然人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发票备注栏将自动标注“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扣缴”。由支付方企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在次月申报期限内申报代扣代缴自然人个人所得税,否则将面临应扣未扣税款50%-3倍的罚款,且该发票不得作为所得税前合法有效扣除凭证。

2.业务真实性:请确保合同、资金、发票“三流合一”,严禁虚构业务、拆分发票或进行资金回流等违法行为,违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自然人不予配合提供必要的信息用于劳务报酬发票开具,支付方有权拒绝,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支付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数据,对自然人代开劳务报酬发票开具情况进行核查。

3.信息准确性:该发票是支付方企业所得税前合法有效扣除凭证,请务必准确填写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等信息,信息错误将导致发票无法入账,需红冲重开。

我们诚挚邀请广大自由职业者及企事业单位积极体验并使用该线上服务,享受智慧税务带来的便捷与高效。如有操作疑问,可拨打纳税服务热线或前往当地办税服务厅咨询专岗人员。

特此函告。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丰泽区税务局

2026年3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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