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对你公司作出《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106条规定,将下列文书(详见附件)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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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名称 |
欠缴的税款合计(元) |
文书名称 |
文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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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安县康定包袋有限责任公司 |
91448.28 |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
惠税强扣〔2025〕7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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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景发来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
51279.39 |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
惠税强扣〔2025〕7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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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康翔商贸有限公司 |
56169.06 |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
惠税强扣〔2025〕7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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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安县乐登鞋件加工厂 |
60298.34 |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
惠税强扣〔2025〕6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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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易莱特鞋业有限责任公司 |
312792.32 |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
惠税强扣〔2025〕7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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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竹树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
180498.31 |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
惠税强扣〔2025〕73号 |
国家税务总局惠安县税务局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