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由于你公司失联,查无下落,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106条规定,将下列文书(详见附件)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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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名称 |
欠缴的税款合计(元) |
文书名称 |
文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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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安美豹贸易有限公司 |
1936791.84 |
《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
惠税螺阳强催〔2025〕5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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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天眼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
1413554.70 |
《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
惠税螺阳强催〔2025〕60号 |
国家税务总局惠安县税务局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