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迪织造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266039456X6)
我局对你公司作出《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晋税强扣〔2025〕105号)。由于你(单位)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将上述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
二〇二六年一月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晋税强扣〔2025〕105号
福建高迪织造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266039456X6)
鉴于你(单位)(地址:晋江市英林镇高湖村) 欠缴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应缴纳税款2331211.68元。经责令限期缴纳(《税务事项通知书》晋税龙湖 通 〔2025〕 544号),逾期仍未缴纳。2025年10月23日已进行催告处理(晋税龙湖 强催 〔2025〕 32号),逾期仍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申请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2331211.6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2025年12月18日起从你(单位)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英林支行,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林支行的存款账户(账号:35001656241052501735,9070422010010000007488)中扣缴以下款项,缴入国库:
税 款(大写):贰佰叁拾叁万壹仟贰佰壹拾壹元陆角捌分(¥ 2,331,211.68)元
滞 纳 金(大写):零元整(¥0.00)
罚 款(大写):零元整(¥0.00)
没收违法所得(大写):零元整(¥0.00)
合 计(大写):贰佰叁拾叁万壹仟贰佰壹拾壹元陆角捌分(¥ 2,331,211.68)元。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