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泰木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2MA8RDCP92H)
我局对你公司作出《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晋税强扣〔2026〕3号)。由于你(单位)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将上述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晋税强扣〔2026〕3号
晋江泰木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2MA8RDCP92H)
鉴于你(单位)(地址: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山苏村沟顶区1-3号) 你公司欠缴2023年05月01日至2023年08月31日的应缴纳税款1173272.70元。2025年11月13日经责令限期缴纳(《税务事项通知书》晋税深沪通〔2025〕437号),逾期仍未缴纳。2025年11月19日已进行催告处理(晋税深沪 强催 〔2025〕13号),逾期仍未履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申请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1173272.7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2026年1月7日起从你(单位)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井支行的存款账户(账号:9070423010010000156021)中扣缴以下款项,缴入国库:
税 款(大写):壹佰壹拾柒万叁仟贰佰柒拾贰元柒角(¥1,173,272.70)
滞 纳 金(大写):零元整(¥0.00)
罚 款(大写):零元整(¥0.00)
没收违法所得(大写):零元整(¥0.00)
合 计(大写):壹佰壹拾柒万叁仟贰佰柒拾贰元柒角(¥1,173,272.70)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O二六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