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金带子工贸实业有限公司等2户纳税人:
我局对你公司作出《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由于你(单位)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将上述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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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名称 |
欠缴税费合计(元) |
文书名称 |
文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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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金带子工贸实业有限公司 |
32988.68 |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
晋税 强扣〔20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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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美纤娜服装织造有限公司 |
130564.4 |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
晋税 强扣 〔2026〕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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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晋税强扣〔2026〕1号
福建省金带子工贸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50582158178538)
鉴于你(单位)(地址:晋江市英林高湖工业区)欠缴2000年7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的应缴纳税款32,988.68元。经责令限期缴纳(《税务事项通知书》晋税龙湖 通 〔2025〕845号),逾期仍未缴纳。2025年12月9日已进行催告处理(晋税龙湖 强催〔2025〕49号),逾期仍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申请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32,988.6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2026年1月7日起从你(单位)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的存款账户(账号:018252800322)中扣缴以下款项,缴入国库:
税 款(大写):叁万贰仟玖佰捌拾捌元陆角捌分(¥32,988.68)
滞 纳 金(大写):零元整(¥0.00)
罚 款(大写):零元整(¥0.00)
没收违法所得(大写):零元整(¥0.00)
合 计(大写):叁万贰仟玖佰捌拾捌元陆角捌分(¥32,988.68)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〇二六年一月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晋税强扣〔2026〕2号
晋江市美纤娜服装织造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50582084310312)
鉴于你(单位)(地址:晋江市英林镇高湖村帝城路95号)欠缴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的应缴纳税款130564.40元。经责令限期缴纳(《税务事项通知书》晋税龙湖 通〔2025〕844号),逾期仍未缴纳。2025年12月9日已进行催告处理(晋税龙湖 强催〔2025〕48号),逾期仍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申请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130564.4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2026年1月7日起从你(单位)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的存款账户(账号:406566721236)中扣缴以下款项,缴入国库:
税 款(大写):壹拾叁万零伍佰陆拾肆元肆角(¥130,564.40)
滞 纳 金(大写):零元整(¥0.00)
罚 款(大写):零元整(¥0.00)
没收违法所得(大写):零元整(¥0.00)
合 计(大写):壹拾叁万零伍佰陆拾肆元肆角(¥130,564.40)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〇二六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