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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晋江市瑞鑫服装织造有限公司等3份 《催告书》送达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年02月02日14时54分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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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公告

晋江市瑞鑫服装织造有限公司3户纳税人

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106条规定,将下列文书(详见附件)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纳税人名称

文书名称

文书编号

晋江市瑞鑫服装织造有限公司

《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晋税龙湖强催〔2026〕4号

晋江市百丰利服装织造有限公司

《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晋税龙湖强催〔2025〕50号

晋江市冠霖服装织造有限公司

《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晋税龙湖强催〔2025〕51号

 

                                

                        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

                          二〇二六

 

 

 

 

 

 

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龙湖税务分局

    

(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晋税龙湖强催〔2025〕50号

 

 

晋江市百丰利服装织造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2727922858E

本机关于2025年12月15日向你(单位)送达晋税龙湖通〔2025〕1096号《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单位在法定期限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缴纳欠缴税(费),以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的滞纳金缴纳入库。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施连响

联系电话:13859757999

地址:晋江市龙湖镇枫林村环村路2号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施连响,颜来镇闽税征350582190050、闽税征350582190240

 

 

 二O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龙湖税务分局

    

(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晋税龙湖强催〔2025〕51号

 

 

晋江市冠霖服装织造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25653893324

本机关于2025年12月10日向你(单位)送达晋税龙湖通〔2025〕1088号《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单位在法定期限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缴纳欠缴税(费),以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的滞纳金缴纳入库。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施连响

联系电话:13859757999

地址:晋江市龙湖镇枫林村环村路2号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施连响,颜来镇闽税征350582190050、闽税征350582190240

 

 

 二O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龙湖税务分局

    

(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晋税龙湖强催〔2026〕4号

 

 

晋江市瑞鑫服装织造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2597890180X

本机关于2025年6月20日向你(单位)送达晋税龙湖通〔2025〕515号《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单位在法定期限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缴纳欠缴税(费):90961.77元,其中:城镇土地使用税:32160.24元、房产税:57940.2元、地方教育附加:861.33元,以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的滞纳金。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孟桥

联系电话:18065330366

地址: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龙湖税务分局,晋江市龙湖镇枫林村环村路2号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何跃彬,孟桥((闽税征350582190063、闽税征350582190070)

 

 

 二O二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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