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诗马特服饰织造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2761772996N)
我局对你公司作出《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晋税强扣〔2026〕20号)。由于你(单位)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将上述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晋税强扣〔2026〕20号
晋江市诗马特服饰织造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2761772996N)
鉴于你(单位)(地址:晋江市英林镇高湖工业区)欠缴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的应缴纳税款193199.12元。经责令限期缴纳(《税务事项通知书》晋税龙湖 通〔2025〕 843号),逾期仍未缴纳。2025年12月9日已进行催告处理(晋税龙湖 强催 〔2025〕 47号),逾期仍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申请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193199.1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2026年2月3日起从你(单位)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林支行的存款账户(账号:9070422010010900094840)中扣缴以下款项,缴入国库:
税 款(大写):壹拾玖万叁仟壹佰玖拾玖元壹角贰分(¥193,199.12)
滞 纳 金(大写):零元整(¥0.00)
罚 款(大写):零元整(¥0.00)
没收违法所得(大写):零元整(¥0.00)
合 计(大写):壹拾玖万叁仟壹佰玖拾玖元壹角贰分(¥193,199.12)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O二六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