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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湖滨税务分局于2026年3月5日作出石税湖滨 通 〔2026〕546号《税务事项通知书》。由于你公司已走逃、失踪,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上述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石狮市税务局
2026年3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石狮市税务局湖滨税务分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石税湖滨 通 〔2026〕 546 号
石狮市狮城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91350581MA2YYPH2X8
事由: 责令限期缴纳税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49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七十三条
通知内容:我分局于2026年2月28日,接到国家税务总局石狮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关于通知纳税人申报视同内销的工作提醒》,你单位出口的货物劳务涉及的进项发票有684份复函为“存在不予退(免)税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规定,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现通知你单位根据视同内销信息表的内容于2026年3月5日前进行视同内销申报,产生应缴税费的应及时缴纳。限你公司在2026年3月16日申报缴纳增值税9163294.97元及附加.
税务机关(印章)
二〇二六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