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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石狮市税务局关于送达石狮市狮城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年03月12日15时15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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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狮市狮城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1MA2YYPH2X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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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局湖滨税务分局于2026年3月5日作出石税湖滨 通 〔2026〕546号《税务事项通知书》。由于你公司已走逃、失踪,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上述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石狮市税务局

2026年3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石狮市税务局湖滨税务分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石税湖滨 通 〔2026〕 546 号

石狮市狮城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91350581MA2YYPH2X8

    事由: 责令限期缴纳税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49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七十三条

通知内容:我分局于2026年2月28日,接到国家税务总局石狮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关于通知纳税人申报视同内销的工作提醒》,你单位出口的货物劳务涉及的进项发票有684份复函为“存在不予退(免)税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规定,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现通知你单位根据视同内销信息表的内容于2026年3月5日前进行视同内销申报,产生应缴税费的应及时缴纳。限你公司在2026年3月16日申报缴纳增值税9163294.97元及附加.  

                           

税务机关(印章)

二〇二六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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