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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石狮市税务局关于送达泉州盛淳贸易有限公司《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年03月12日15时23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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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泉州盛淳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1MA33F0XA9W):

    我局湖滨税务分局于20260310日作出石税湖滨通知〔202613505811019260302号《税务事项通知书》。由于你公司已走逃、失踪,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上述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石狮市税务局

20260312





 国家税务总局石狮市税务局湖滨税务分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石税湖滨 通 〔202613505811019260302 号

泉州盛淳贸易有限公司: 91350581MA33F0XA9W    

事由:复函为“存在不予退(免)税发票”的货物需视同内销申报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通知内容:你公司2022年出口的货物劳务涉及的进项发票有65份复函为“存在不予退(免)税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规定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需行视同内销申报。限你公司于20260317日前据实申报,逾期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石狮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机关(印章)

二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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