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湖滨税务分局于2026年03月10日作出石税湖滨通知〔2026〕13505811019260302号《税务事项通知书》。由于你公司已走逃、失踪,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上述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石狮市税务局
2026年03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石狮市税务局湖滨税务分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石税湖滨 通 〔2026〕13505811019260302 号
泉州盛淳贸易有限公司: 91350581MA33F0XA9W
事由:复函为“存在不予退(免)税发票”的货物需视同内销申报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通知内容:你公司2022年出口的货物劳务涉及的进项发票有65份复函为“存在不予退(免)税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规定,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需进行视同内销申报。限你公司于2026年03月17日前据实申报,逾期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石狮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机关(印章)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