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泉州泳春科技有限公司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送达的公告
泉州泳春科技有限公司:
|
纳税人名称 |
文书名称 |
文书编号 |
|
泉州泳春科技有限公司 |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
泉永税桃城限改〔2025〕4837号 |
国家税务总局永春县税务局桃城税务分局
2025年7月22日
国家税务总局永春县税务局桃城税务分局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泉永税桃城限改〔2025〕4837号
泉州泳春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25MA8TL9LR1F)
你单位申报的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金额明显小于对应年度通过海关报关出口所涉及的出口货物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限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携带相关资料(包括出口报关资料、相关合同协议以及会计核算资料等)至我分局说明原因并如实办理有关纳税申报事项。如逾期未改正,我分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进行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永春县税务局桃城税务分局
2025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