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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大企业税收事先裁定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年03月27日17时18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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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大企业税收事先裁定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泉税办发〔2026〕5号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各县(市、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精神,增强大企业税收政策适用的确定性,提升大企业纳税服务水平,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大企业税收事先裁定工作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1.大企业税收事先裁定申请表

2.大企业税收事先裁定知情书

3.大企业税收事先裁定意见书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办公室

                                                                                                                 2026年3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大企业税收事先裁定工作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精神,进一步规范全税收事先裁定工作,提高税收遵从度,降低涉税风险,按照健全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新格局的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企业税收事先裁定”,是指基于税企互信原则,税务机关就大企业申请的关于预期未来发生的特定复杂涉税事项,应如何适用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以下称税收政策)给予书面告知政策适用意见而开展的纳税服务。特定复杂涉税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重组、股权转让、关联交易、项目建设、收入确认、成本费用结转及优惠政策适用等事项。

第三条 税收事先裁定是税务机关基于企业诉求提供的个性化纳税服务举措,不属于对企业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的行政行为,不具有可复议性或可诉讼性。

第二章 适用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千户集团总部及成员企业、其他重点民营企业发生的特定复杂涉税事项。

第五条 下列事项不属于税收事先裁定范围:

(一)无确定的立项计划或未来24个月内不会发生的事项;

(二)无合理商业目的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事项;

(三)现行税收政策有明确规定,可直接适用相关规定的事项;

(四)与行政、司法部门正在处理的问题实质类似的事项;

)与申请人在以前年度完成的交易事项具有相同特性,且以前年度的交易事项已有税务处理结论的事项;

)其他不适用税收事先裁定的事项。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税收事先裁定申请人(以下称申请人)应为直接负有纳税义务或扣缴义务的单位。税收事先裁定原则上按照属地管理,税收事先裁定的受理部门为申请人主管税务机关的户源管理机构

第七条 申请人应提交下列申请资料,并对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一)《大企业税收事先裁定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两份,详细说明申请内容(主要包括申请裁定事项、对生产经营和纳税的影响、涉及的企业情况及预期发生时间、适用的税收政策倾向性意见等)和政策依据;

(二)《大企业税收事先裁定知情书》(见附件2);

(三)申请裁定事项如需事先获得相关单位审批、核准或者裁定的,应提供相关审批、核准或者裁定资料;

(四)拟实施事项的具体方案、合同、协议、会议纪要、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拟实施事项各方就该事项的财务处理等相关佐证资料;

(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受理部门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可采取案头审核、实地核查等方式,在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判断是否符合税收事先裁定受理条件。

(一)申请事项属于受理范围且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在一份《大企业税收事先裁定申请表》上加盖受理机关公章后交还申请人。同时申请人签署《大企业税收事先裁定知情书》,由受理部门留存

(二)申请事项属于受理范围但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充提供的资料,待资料齐全后予以受理;

(三)申请事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退回申请资料。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的事项如属于预约定价安排,应转交国际税收管理部门办理。

第四章 审议与裁定

第十条 税务机关作出税收事先裁定意见前,申请人如发生资料遗漏、预期计划改变等情形,应书面报告受理机关并重新提交申请。受理机关决定继续受理的,根据最新情况作出裁定意见。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税收政策,进行研判后形成最终裁定意见,并出具《大企业税收事先裁定意见书》(见附件3),于3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在受理申请后、作出最终裁定意见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裁定程序,并及时告知申请人:

(一)申请人未能提供必要资料或不配合税务机关了解情况、实地调研等导致审议无法进行;

(二)申请人提出终止税收事先裁定并递交书面申请;

(三)税务机关发现其他应终止税收事先裁定的情形

终止裁定的,税务机关应将申请人提供的资料退还给申请人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十三条 申请人收到《大企业税收事先裁定意见书》后发生以下情形,应当在30日内书面告知受理机关:

(一)税收事先裁定申请的事项不再实施的;

(二)税收事先裁定申请的事项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三)税收事先裁定申请的事项实施完毕的。

 申请的事项不再实施或发生实质性变化的,申请人可就后续预期发生的事项安排重新申请

第十四条 受理机关应做好裁定事项的后续跟踪,如有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相关税收事先裁定意见自动失效:

(一)申请人提供的信息资料不合法、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的;

(二)实际发生的涉税事实与税收事先裁定申请资料所述内容不符的;

(三)在《大企业税收事先裁定意见书》送达之日起24个月内,未实施申请裁定的相关商业或交易行为,或虽实施申请裁定的相关商业或交易行为,但未按照裁定意见进行相应税务处理的;

(四)裁定时所依据的税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对裁定意见具有实质影响的;

(五)裁定时所依据的情形或条件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六)申请人对税收事先裁定意见提出异议的。

第十五条 税务机关和申请人应对税收事先裁定资料做好归集留存。申请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税收事先裁定事项加强后续跟踪管理。

第十六条 事先裁定意见仅适用于申请人本次申请的涉税事项,不能直接适用于其他纳税人或其他未经申请裁定的事项。申请人不得以申请事先裁定为由影响其他纳税义务的履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保密工作纪律相关规定,为申请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不得泄露申请人有关信息。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负责解释和修订。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规定执行。如后续上级税务部门对税收事先裁定工作有具体部署,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大企业税收事先裁定申请表.docx

附件2大企业税收事先裁定知情书 .docx

附件3大企业税收事先裁定意见书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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