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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福建南安市双龙石材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年04月16日15时28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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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公告

福建南安市双龙石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3081625802T:

    我局于202649日对你公司税收违法事实依法作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泉税二稽罚告〔202630号)。由于你公司走逃失联、相关人员无法联系,致使上述文书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将上述文书主要内容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6416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泉税二稽罚告〔202630

福建南安市双龙石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3081625802T:

    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水头镇福山工业区瑞丰大板市场3号门旁)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经查实,你公司走逃失联未配合检查。你公司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于20219月取得江西元洪鑫泰石材有限公司、上饶市瞻基建材有限公司、上饶市宣德石材有限公司、上饶市太初建材有限公司等单位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5份,金额合计7437319.81元,税额合计966851.69元,价税合计8404171.50元。你公司已将上述发票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并列支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根据2023720日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你公司上述受票行为已构成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属于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你公司的公司登记基本情况、2021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银行交易明细、场地租赁情况证明、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已抵扣证明》和相关协查资料等证据资料共同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根据2023720日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三次修订)第三十五条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第六类第四十五项之规定,拟对你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处以罚款500000元。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公司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20264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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