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公告
福建南安市恒辉服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91350583MA31JPA09U):
我局于2026年4月20日对你公司税收违法事实依法作出《税务处理事项告知书》(泉税二稽处告〔2026〕1012号)。由于你公司走逃失联、相关人员无法联系,致使上述文书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将上述文书主要内容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6 年 4 月 22 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事项告知书
泉税二稽处告〔2026〕1012号
福建南安市恒辉服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91350583MA31JPA09U):
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罗东镇山板村溪矿53号6楼)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税务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第四款、《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九条、《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理拟内容:
(一)查证你公司主要违法事实、理由、依据。
经查实,你公司已走逃失联未配合稽查。2023年你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取得丰城邵洋纺织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4份,金额合计2367212.44元,税额合计307737.56元,价税合计267495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你公司上述受票行为已构成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虚开发票行为。
你公司已将上述发票作为2023年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307737.56元,并作为2023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列支成本。
以上违法事实有你公司的财务报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抵扣证明、公安机关的相关证据资料(讯问笔录等)和相关协查证据资料等证据资料共同证实。
(二)拟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根据2023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拟认定你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4份,金额合计2367212.44元,税额合计307737.56元,价税合计2674950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根据2017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二次修订)第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规定,拟追缴你公司已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307737.56元。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第一条、第五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二条规定,拟追缴你公司少缴增值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7693.45元。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三次修订)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三条之规定,拟追缴2023年企业所得税9410.47元。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拟对以上查补税款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由金三系统计算生成)。
6.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第六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第二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二条之规定,拟追缴你公司少缴的增值税附征教育费附加4616.06元。
7.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12〕2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第二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二条规定,拟追缴你公司少缴的增值税附征地方教育附加3077.37元。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2026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