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公告
福建南安市梦雅服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3MA2YPKFQ0K)
我局于2026年4月13日对你公司税收违法事实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二稽处〔2026〕55号)。由于你公司走逃失联、相关人员无法联系,致使上述文书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将上述文书主要内容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6 年 4 月 22 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泉税二稽处〔2026〕55号
福建南安市梦雅服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3MA2YPKFQ0K)
我局于2026年1月19日至2026年3月17日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罗东镇下山村68号)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取得东至县顺祥纺织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6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查实,你公司已走逃失联未配合稽查。2021年-2022年期间,你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取得东至县顺祥纺织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4份,金额合计6056265.39元,税额合计787314.61元,价税合计684358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你公司上述受票行为已构成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属于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你公司注册登记资料、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抵扣证明、公安机关提供的相关证据资料(讯问笔录等)和相关协查资料等证据资料共同证实。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你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4份,金额合计6056265.39元,税额合计787314.61元,价税合计6843580元。
(二)鉴于我局于2025年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二稽处〔2025〕28号)已对上述发票作出追缴税款处理,本次检查不再处理。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6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