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25年8月18日对你公司做出《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将税万安 强催 〔2025〕 4 号,由于你公司失联,在直接、委托、留置、邮寄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期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将乐县税务局
2025年9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将乐县税务局万安税务分局
催 告 书
(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将税万安强催〔2025〕4号
将乐县诺德物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430MA33G45R6E):
本机关于2025年5月15日向你(单位)送达将税万安通〔2025〕15号《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本机关于2025年5月15日向你(单位)送达将税万安通〔2025〕15号《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缴纳 2022年04月01日至 2022年04月30日的应缴纳税款 (大写)壹佰陆拾万零肆仟贰佰陆拾玖圆陆角捌分(¥:1,604,269.68)元,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
你(单位 )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 )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和申辩的权利。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王敏
联系电话:18950985565
地址:福建省三明市将乐县南镇三华南路21号国家税务总局将乐县税务局204室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姚志斌,王敏(350428240001,350428240010)
二O二五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