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25年10月24日对你公司做出《责成提供纳税担保通知书》将税万安担〔2025〕2号,由于你公司失联,在直接、委托、留置、邮寄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期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将乐县税务局
2025年11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将乐县税务局万安税务分局
责成提供纳税担保通知书
将税万安担〔2025〕2号
将乐县诺德物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430MA33G45R6E)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限你(单位)于2025年10月30日前向我局提供金额为(大写)壹佰陆拾万零伍仟元整(¥: 1605000.00)的纳税担保,逾期不能提供纳税担保,将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将乐县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