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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福建硕尔邦新型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催告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年11月27日16时22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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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硕尔邦新型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428MA2Y63KE4B

我局于2025年11月5日对你公司做出《催告书》将税南口强催〔2025〕14号,由于你公司失联,在直接、委托、留置、邮寄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期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将乐县税务局

2025年11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将乐县税务局南口税务分局

    

(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将税南口强催〔2025〕14号

 

 

福建硕尔邦新型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428MA2Y63KE4B

本机关于2025年7月22日向你(单位)送达将税南口通〔2025〕127号《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单位在法定期限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你(单位)2022年10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的应缴纳税款(大写)壹佰壹拾万零柒仟叁佰肆拾捌元捌角(¥:1107348.80)元,限2025年11月16日前缴纳,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逾期不缴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吴文菁

联系电话:05982359732

地址:国家税务总局将乐县税务局南口税务分局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吴文菁,廖毓祥(闽税征350428240003,闽税征350428190004

 

 

 二O二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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