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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福建南洋物流有限公司《催告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年01月29日14时49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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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南洋物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428691919760E

我局于2026年01月09日对你公司做出《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将税万安 强催 〔2026〕 1 号,由于你公司失联,在直接、委托、留置、邮寄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期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将乐县税务局

2025年11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将乐县税务局万安税务分局

    

(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将税万安强催〔2026〕1号

 

福建南洋物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428691919760E

本机关于2026年01月04日向你(单位)送达将税万安通〔2026〕1号《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单位在法定期限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本机关于2026年01月04日向你(单位)送达将税万安 通 〔2026〕 1 号《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缴纳2017年05月01日至 2023年12月31日的应缴纳税款 (大写)玖拾壹万壹仟伍佰零伍圆陆角贰分(¥:911,505.62)元,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

你(单位 )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 )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和申辩的权利。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王敏

联系电话:18950985565

地址:国家税务总局将乐县税务局万安税务分局万安村大街5号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李丽英,王敏350428190021,350428240010

 

 二O二六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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