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25年6月5日对你公司作出《责成提供纳税担保通知书》(建税濉溪担〔2025〕6号),由于你失联,在直接、委托、留置、邮寄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期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建宁县税务局
2025年6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建宁县税务局濉溪税务分局
责成提供纳税担保通知书
福建晟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430699019054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限你(单位)于2025年6月11日前向我局提供金额为(大写)壹佰玖拾肆万肆仟壹佰捌拾壹元贰角叁分(¥: 1944181.23)的纳税担保,逾期不能提供纳税担保,将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建宁县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