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25年12月18日对你公司作出《催告书》(建税濉溪强催〔2025〕18号),由于你失联,在直接、委托、留置、邮寄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期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建宁县税务局
2026年1月6日
国家税务总局建宁县税务局濉溪税务分局
催 告 书
(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建税濉溪强催〔2025〕18号
建宁县寻香来餐饮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430MA8UYTPH15):
本机关于2025年11月7日向你(单位)送达建税濉溪通〔2025〕502号《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你(单位)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应缴纳税款(大写)壹佰捌拾柒元贰角柒分(¥:187.27)元,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请到国家税务总局建宁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或其指定银行缴纳上述税款和滞纳金。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管安婷
联系电话:18806009587
地址:建宁县濉溪镇中山南路20号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管安婷,肖宁(闽税征350430250003 闽税征350430250001)
二O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