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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福建省建宁福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年02月10日16时33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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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宁福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4306668818287):

我局于2026年1月8日对你公司作出《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建税濉溪强催〔2026〕3号,由于你失联,在直接、委托、留置、邮寄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期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建宁县税务局     

2026年2月10          

国家税务总局建宁县税务局濉溪税务分局

    

(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建税濉溪强催〔2026〕3号

  

福建省建宁福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4306668818287

本机关于2025年11月6日向你(单位)送达建税濉溪通〔2025〕571号《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单位在法定期限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你(单位)2014年8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的应缴纳税款(大写)叁拾叁万贰仟壹佰陆拾玖元零伍分(¥:332169.05)元,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请到国家税务总局建宁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或其指定银行缴纳上述税款和滞纳金。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钟酉鹏

联系电话:13004992092

地址:建宁县濉溪镇中山南路20号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钟酉鹏,管安婷闽税征350430250007闽税征350430250003

 

 二O二六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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