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宁县鲜为人之餐饮店(个体工商户)(纳税识别号:92350430MAEXPDXY2T):
我局于2026年3月26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建税简罚〔2026〕104号),由于你失联,在直接、委托、留置、邮寄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期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建宁县税务局
2026年4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建宁县税务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
建税简罚〔2026〕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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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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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宁县鲜为人之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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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证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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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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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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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50430MAEXPDXY2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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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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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建宁县税务局濉溪税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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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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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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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及
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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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01 至 2025-12-31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未按期进行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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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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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场缴纳;
☑2.限十五日内到税务机关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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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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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写)贰拾元整¥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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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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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应终止违法行为并予以纠正;
2.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税务机关可自缴款期限届满次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4.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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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已告知我享有陈述、申辩权利,我陈述、申辩如下:
无异议
经办人:袁俊杰
2026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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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管安婷,钟酉鹏
税务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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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收情况:
经办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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