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明溪县税务局雪峰税务分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明溪税雪峰 通 〔2025〕 214 号
三明市卓凯贸易有限公司:91350421MA8UHP7Q7Q
事由: 对你单位出口的报关单进行核实发现,你单位2023年报关出口关单,涉及少申报出口货物金额3391.48万元,应按规定申报企业所得税。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你单位逾期仍未申报。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七十五条之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
通知内容:我局按照2%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核定税额33914.85 元,请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相关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
告知: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按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明溪县税务局申请复议。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