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三明亚都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402MA34A62U5D)
我局于2025年1月14日对你公司作出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明元税强扣〔2025〕6号),由于你公司失联,在直接、委托、留置、邮寄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期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三元区税务局
2025年3月3日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三元区税务局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明元税强扣〔2025〕6号
福建三明亚都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402MA34A62U5D)
鉴于你(单位)(地址: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乾龙新村358幢A座2805室) 逾期未缴纳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三元区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2025年1月14日起从你(单位)的存款账户(账号:)中扣缴以下款项,缴入国库:
税 款(大写):贰佰叁拾陆万叁仟肆佰贰拾壹元捌角玖分(¥:2363421.89)元
合 计(大写):贰佰叁拾陆万叁仟肆佰贰拾壹元捌角玖分(¥:2363421.89)元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O二五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