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25年6月19日对你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明元税白沙限改〔2025〕1608号),由于你公司失联,在直接、委托、留置、邮寄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三元区税务局
2025年6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三元区税务局白沙税务所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明元税白沙限改〔2025〕1608号
福建省永榕电力集团(三明)发电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400155706876A)
你(单位)违反税收管理,逾期未缴纳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49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七十三条,限你(单位)于2025年7月4日前限期缴纳税款1,188,813.14元及滞纳金。。
二O二五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