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东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4007513952428)
我局于2025年09月30日对你福建省东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明元税强扣〔2025〕23号,由于你公司失联,在直接、委托、留置、邮寄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期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三元区税务局
2025年9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三元区税务局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明元税强扣〔2025〕23号
福建省东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4007513952428)
鉴于你(单位)(地址:三明市梅列区江滨新村10幢四层办公1区) 属期2013-01-01至2021-08-31应缴纳税款(大写)柒佰玖拾柒万捌仟肆佰陆拾壹元四角五分(¥:7,978,461.45),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催告缴纳税款之后仍未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三元区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2025年9月30日起从你(单位)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列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列东街支行的存款账户(账号:9030211010010000006839,935002010006760000)中扣缴以下款项,缴入国库:
税 款(大写):柒佰玖拾柒万捌仟肆佰陆拾壹元肆角伍分(¥7,978,461.45)
滞 纳 金(大写):零元整(¥0.00)
罚 款(大写):零元整(¥0.00)
没收违法所得(大写):零元整(¥0.00)
合 计(大写):柒佰玖拾柒万捌仟肆佰陆拾壹元肆角伍分(¥7,978,461.45)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O二五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