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25年10月29日对你三明市鸿祥贸易有限公司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明元税白沙 通 〔2025〕 398 号,由于你三明市鸿祥贸易有限公司联系不上,在直接、委托、留置、邮寄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期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三元区税务局
2025年10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三元区税务局白沙税务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明元税白沙 通 〔2025〕 398 号
三明市鸿祥贸易有限公司: 91350403MA2Y431J3F
事由: 对你单位出口的报关单进行核实发现,你单位2021年报关出口关单,涉及出口货物金额245160元,应按规定申报企业所得税。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你单位逾期仍未申报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七十五条之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
通知内容:我局按照2%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核定税额6129元,请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相关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