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玉彬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403MA328C991B)
我局于2025年10月24日对你三明市玉彬贸易有限公司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核定应纳税额通知)》明元税 通 〔2025〕 2616 号,于2025年11月3日对你三明市玉彬贸易有限公司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明元税城关 通 〔2025〕 344 号,由于你公司失联,在直接、委托、留置、邮寄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期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三元区税务局
2025年11月4日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三元区税务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核定应纳税额通知)
明元税 通 〔2025〕 2616 号
纳税人识别号:91350403MA328C991B
纳税人名称:三明市玉彬贸易有限公司
事由: 核定应纳税额通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
通知内容:我局核定了你(单位)的应纳税额(详见下表)。请你(单位)接到通知后于限缴日期前将相关税款缴纳入库。
核定征收税款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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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项目 |
征收品目 |
税款所属期起 |
税款所属期止 |
核定计税依据金额 |
税率或征收率 |
核定税额 |
已入库税款 |
应补缴税款 |
限缴日期 |
2025年10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三元区税务局城关税务分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明元税城关 通 〔2025〕 344 号
三明市玉彬贸易有限公司: 91350403MA328C991B
事由: 对你单位出口的报关单进行核实发现,你单位2021年报关出口关单,涉及出口货物金额79082800元,应按规定申报企业所得税。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你单位逾期仍未申报。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七十五条之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
通知内容:我局按照2%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核定税额83165.6元,请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相关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
告知: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按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三元区税务局申请复议。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