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敬明: (350403********0041)
我局于2025年10月20日对你苗靖明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明元税白沙 通 〔2025〕 334 号),由于苗靖明电话联系不上,在直接、委托、留置、邮寄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期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三元区税务局白沙税务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明元税白沙 通 〔2025〕 334 号
苗敬明: (350403********0041)
事由: 携带相关资料至我局说明有关事项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
通知内容:你苗靖明于2023年8月10日至2025年8月10日将三明市三元区白沙街道工业南路159号2栋301出租给兰小容(35042******213),携带相关资料至我局说明开具发票情况等有关事项。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