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亚派旅游用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50665927746)
我局于2026年3月6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明税二稽处〔2026〕5号),由于你公司失联,在直接、委托、留置、邮寄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6年3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明税二稽处〔2026〕5号
福建省亚派旅游用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50665927746)
我局于2025年7月15日至2026年1月15日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均溪镇凤山东路82号)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2015年10月你公司取得厦门云罗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26份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名称:塑料颗粒,金额合计:2566666.58元,税额合计:436333.42元,价税合计:3003000元,发票代码:3502152130,发票号码:03004750、03004867-03004891)。
你公司于2015年10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436333.42元。经查,所涉业务对应发票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8年1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之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造成少缴增值税436333.42元,应做进项税额转出。同时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1816.67元、教育费附加13090.00元、地方教育附加8726.67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纳税申报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发票认证抵扣明细、情况说明、银行流水明细等。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8年1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之规定,追缴你公司2015年10月增值税436333.42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二条“凡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之规定,追缴你公司2015年10月城市维护建设税21816.67元。
(三)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第三条“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之规定,追缴你公司2015年10月教育费附加13090.00元。
(四)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条“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范围为省内所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第二条“地方教育附加以上述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率从1%调整到2%,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申报缴纳”之规定,追缴你公司2015年10月地方教育附加8726.67元。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修改)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七十五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之规定,对你公司少缴增值税436333.4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1816.67元从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大田县税务局将上述税款、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及更正申报。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〇二六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