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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三明市力拓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年04月13日08时16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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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力拓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403MA346MND10

我局于2026年3月20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事项告知书》(明税一稽处告〔2026〕8号),由于你公司失联,在直接、委托、留置、邮寄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6年4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事项告知书

明税一稽处告〔2026〕8号

 

三明市力拓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403MA346MND10

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长安路3号名成冷链13幢210室)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6520日之前作出税务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内容: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在账簿上不列、少列销售额,导致少缴2021年企业所得税33844.60元、2022年企业所得税17147.84元、2023年企业所得税16775.94元,合计少缴企业所得税67768.3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销售额,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你公司上述行为属于偷税。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一)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第六条“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第八条“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幅度标准确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应税所得率4-1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六条“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第一条“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三条“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111日至202212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第一条“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四条“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之规定,你公司2021年至2023年度均符合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2021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33844.60元,2022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7147.84元,2023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6775.94元,合计应补缴企业所得税67768.38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七十五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之规定,对你公司少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从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6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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