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力拓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403MA346MND10)
我局于2026年3月20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明税一稽罚告〔2026〕6号),由于你公司失联,在直接、委托、留置、邮寄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6年4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明税一稽罚告〔2026〕6号
三明市力拓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403MA346MND10):
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长安路3号名成冷链13幢210室)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6年5月20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你公司在账簿上不列、少列销售额,导致少缴2021年企业所得税33844.60元、2022年企业所得税17147.84元、2023年企业所得税16775.94元,合计少缴企业所得税67768.3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销售额,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你公司上述行为属于偷税,拟对你公司的偷税行为处以偷税数额一倍罚款,即67768.38元。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公司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6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