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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关于市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161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6年03月12日15时29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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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关于市十人大四次会议0161代表建议答复

 

尊敬的吴利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协调养老保险补缴相关政策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建议》(第0161号)收悉,非常感谢您对社保工作的关注与支持。我局高度重视建议办理工作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问题方面

根据《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二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二、关于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方面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于2020年联合下发了《关于解决历史遗留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20〕94号),明确补缴范围,同时规定补缴基数统一按本人应补缴期间的实际工资确定;补缴基数低于补缴行为发生时全省上一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的,应按60%的基数申报补缴;超过补缴行为发生时全省上一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的基数申报补缴。

三、关于滞纳金问题

《关于解决历史遗留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以下三种情形免予加收滞纳金:一是列入国有、集体企业改革改制职工安置名单的人员,在国有、集体企业工作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可在办理退休手续前申请办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二是经组织人事部门同意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动到企业的人员、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军人,非因本人原因导致未及时参保缴费的,凭有关机关事业单位(含单位内设的组织人事部门)开具的调动证明或任命文件、军人退役相关文件,可在办理退休手续前申请办理补缴调动、退役衔接期间的养老保险费。三是原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离开机关事业单位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原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按规定不能视同缴费的,可在办理退休手续前申请办理补缴养老保险费。

以上是我省关于社保费补缴相关政策,您提出“出台更多能让企业承受的解决政策、采取按当年缴费基数认定社保费补缴标准以及取消滞纳金”等建议,我们将积极反映给上级部门。

再次感谢您对社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继续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更加高效的社保服务。

领导署名:  

人:  

联系电话:8953605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

                                     2025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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