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效性 | 全文有效 部分有效 失效 | 主题分类 | |||||
| 发文机关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 ||||||
| 标题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 ||||||
| 发文字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 发文日期 | 2023年08月01日 | ||||
| 关键词 | 延续,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 废止时间 | |||||
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