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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213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字号 闽税函〔2025〕64号 发文日期 2025-04-08
关键词 废止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213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5-04-12 15:45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字体显示:  阅读:{{el.totalview}} 次

  答复类别: A类

赖樊容代表:

  《关于进一步促进我省石化产业协同发展的建议》 (第1213号)收悉。 现答复如下:

  一、积极落实各项惠及石化产业的税费优惠政策

  我局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的决策部署。纳税人符合条件的, 可以依法享受各项惠及石化产业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 主要包括:

  一是对石油天然气生产建设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包括:地质勘探、钻井、井下作业、油气田地面工程等施工临时用地; 企业厂区以外的铁路专用线、公路及输油(气、水)管道用地; 油气长输管线用地。

  二是对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税。用自产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按照生产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数量申报纳税。对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用于连续生产甲醇汽油、生物柴油,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三是对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免征消费税以及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四是纳税人符合条件的, 可以按规定享受国家已出台的普惠性税费优惠政策,如: 对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小微企业减半征收“六税两费”等; 以及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 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增值税留抵退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和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等。

  二、关于税费优惠政策制定权限的解释说明

  按照立法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省级税务部门不得通过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税收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等事项, 因此我局无权出台减税降费政策。下一步, 我局将立足税务部门工作职能,进一步加快推进智慧税务建设,优化“政策找人”工作机制,推行税费优惠免申即享,帮助纳税人用好用足现有的惠企政策, 并适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您的有关涉税建议。

  非常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恳请继续加强沟通联系, 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帮助我们更好地改进工作,共同助力我省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

  领导署名: 王志荣

  联系人:潘悦婷

  联系电话: 0591-87098241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5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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