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500000035990122/2026-00155 | ||||||
| 有效性 | 全文有效 部分有效 全文失效 | 主题分类 | |||||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 ||||||
| 标题 |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受理“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事项的通告 |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日期 | 2026-04-15 | |||||
| 关键词 | 废止时间 | ||||||
发布时间:2026-04-15 16:3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字体显示:大 中 小阅读:{{el.totalview}} 次
为方便公益性群众团体办理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事项,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相关受理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请时限
每年的5月1日至6月30日,建议错开申报期。
二、申请对象
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可以递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
三、申请材料
申请人须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第六点要求进行准备。
四、材料递交地点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五、认定结果
通过福建省税务局门户网站发布。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6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