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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依据 |
检查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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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检查和调取账簿、发票、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 |
1.税务机关实施检查应当2人以上,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为其保守秘密;税务机关对集贸市场及集中经营业户进行检查时,可以使用统一的税务检查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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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检查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 |
1.税务机关实施检查应当2人以上,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告知被检查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并为其保守秘密;税务机关对集贸市场及集中经营业户进行检查时,可以使用统一的税务检查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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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 |
1.税务机关实施检查应当2人以上,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告知被检查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并为其保守秘密;税务机关对集贸市场及集中经营业户进行检查时,可以使用统一的税务检查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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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关问题和情况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 |
1.税务机关实施检查应当2人以上,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告知被检查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并为其保守秘密;税务机关对集贸市场及集中经营业户进行检查时,可以使用统一的税务检查通知书;除在被查对象生产、经营场所询问外,应当向被询问人送达《询问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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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 |
1.税务机关实施检查应当2人以上,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告知被检查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并为其保守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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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六项。 |
1.税务机关实施检查应当2人以上,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告知被检查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并为其保守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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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与纳税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
1.税务机关实施检查应当2人以上,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告知被检查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并为其保守秘密;税务机关对集贸市场及集中经营业户进行检查时,可以使用统一的税务检查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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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
1.税务机关实施检查应当2人以上,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告知被检查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并为其保守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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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社会保险费相关检查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
1.税务机关依法对单位缴费情况进行检查,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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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纳税调整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 |
1.税务机关通过关联申报审核、同期资料管理和利润水平监控等手段,对企业实施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发现企业存在特别纳税调整风险的,可以向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提示其存在的税收风险。企业要求税务机关确认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方法等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税务机关应当启动特别纳税调查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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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内部制度建设情况 |
《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8号)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
1.是否建立质量管理制度、风险控制机制、业务成果复核制度、业务记录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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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报送的基本信息 |
《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8号)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
1.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是否于首次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前,如实向税务机关报送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的基本信息,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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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执业资质 |
《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8号)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
1.是否存在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但未办理行政登记或办理行政登记后不再符合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有关规定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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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报送的业务信息 |
《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8号)第二十六条第四项 |
1.是否按照要求报送涉税专业服务业务委托协议、业务信息。提供纳税申报代办和其他税务事项代办服务的,是否于提供服务前报送,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相关信息;提供一般税务咨询、专业税务顾问、税务合规计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和其他税务代理服务的,是否于业务委托协议签订或者变更、终止之日起30日内报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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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执行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情况 |
《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8号)第二十六条第五项 |
1.业务承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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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涉税报告和文书留存备查情况 |
《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8号)第二十六条第六项 |
1.业务成果交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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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涉税专业服务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
《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8号)第二十六条第七项 |
1.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机构是否存在妨害税务机关依照《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履行职责情形;是否如实准确按照涉税专业服务类别对应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开具发票;是否存在其他违反税收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税务机关管理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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