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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漳州市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泰分公司《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年03月27日10时14分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漳州市长泰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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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泰分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625050327722N): 

  我局于2025年12月9日对你公司做出《国家税务总局漳州市长泰区税务局武安税务分局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漳泰税武安强催〔2025〕16号),由于你公司失联,文书无法直接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将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漳州市长泰区税务局武安税务分局

  2026年3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漳州市长泰区税务局武安税务分局

      

  (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漳泰税武安强催〔2025〕16号

漳州市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泰分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625050327722N

  本机关于2025年12月4日向你(单位)送达漳泰税武安通〔2025〕246号《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单位在法定期限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缴纳所属期2013年5月9日至2024年9月30日的应缴纳税款及罚款共计(大写)陆佰伍拾陆万贰仟零柒拾叁元柒角壹分(¥:6,562,073.71),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汤红星

  联系电话:05968315572

  地址:漳州市长泰区税务局武安分局(长泰区复兴南路6号)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汤红星,张健勇闽税征350605250002、闽税征350625190015

  

二O二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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