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
6.纳税人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应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其中:
(1)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事项的报备,即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未结清税款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参加清算。
(2)纳税人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应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3)出口企业应在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4)已向社保部门已办理注销手续。
7.处于非正常状态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需先解除非正常状态,补办申报纳税手续,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罚。
8.被调查企业在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期间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在调查结案前原则上不予办理注销手续。
9.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无需向税务机关提出终止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税务机关办结注销税务登记后,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自动终止。
10.纳税人可通过登录电子税务局,选择进入“清税注销税(费)申报及缴纳 套餐”,根据纳税人类型,分别完成“企业所得税清算报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申报”“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企业所得税申报”“其他申报”“综合申报”“财务报表报送”及“税费缴纳”等业务的办理。
11.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