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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1—192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07日14时05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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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在商事登记名称中含有“税务师事务所”字样的行政相对人,应当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申请办理行政登记。
【设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发布,根据201912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和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修正)第七条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第二条至第七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表》

2

 

2

营业执照复印件

1

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机构担任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

《税务师事务所机构合伙人或股东信息备案表》

2

 

【办理渠道】

1.福建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fujian.chinatax.gov.cn)办理

2.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点击》》办税地图查询。

【通办范围】
【办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纳税服务部门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结时限】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自受理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
【联系电话】 12366,各地办税服务厅电话可点击》》办税地图查询该事项为即办事项。
【办理流程】  

【申请人注意事项】

1.行政相对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3.行政相对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新设税务师事务所在办理行政登记前,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完善税务登记信息,并与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信息保持一致,以便在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进行行政登记时能够顺利录入金税三期系统。

5.行政相对人未经行政登记不得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不能享有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6.税务师事务所采取合伙制或者有限责任制组织形式的,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合伙人或者股东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其中税务师占比应高于百分之五十;

2)有限责任制税务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

3)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不能同时在两家以上的税务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股东或者从业;

4)税务师事务所字号不得与已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字号重复。

7.机构担任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的情形:

1)符合以下条件的税务师事务所,可以担任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①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由税务师担任;

②前3年内未因涉税专业服务行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

③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2)符合以下条件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科技、咨询公司,可以担任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①由税务师或者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发起设立,法定代表人由税务师担任;

②前3年内未因涉税专业服务行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

③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8.税务师事务所分所的负责人应当由总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担任。税务师事务所分所的行政登记参照本节办理。

9.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依法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视同行政登记。

10.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办理地点】

1.福建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fujian.chinatax.gov.cn)办理

2.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点击》》办税地图查询。

【办理时间】  8:30-12:00;14:30-17:30。
 【操作路径】 电子税务局操作路径:登录电子税务局,按照【我要办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税务师事务所管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的路径进入功能模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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