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
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从事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业务,应当在完成业务的次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单独报送相关业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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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发布,根据2019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和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修正)第九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发布,根据2019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和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修正)第二条 |
【办理材料】 |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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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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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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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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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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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采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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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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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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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渠道】 |
福建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fujian.chinatax.gov.cn)办理。 |
【通办范围】 |
无 |
【办理机构】 |
主管税务机关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结时限】 |
即时办结 |
【联系电话】 |
12366,各地办税服务厅电话可点击》》办税地图查询。 |
【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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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注意事项】 |
1.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主动报送相关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
2.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通过福建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fjtax.gov.cn)报送涉税专业服务专项报告信息。
5.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的,按照系统反馈信息,自行打印《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采集表》留存。
6.《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采集表》仅采集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专项业务报告的原件由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委托人双方留存备查,除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报送的外,无须向税务机关报送。
7.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从事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业务的完成时间,以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的时间为准。 |
【办理地点】 |
福建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fujian.chinatax.gov.cn)办理。 |
【办理时间】 |
8:30-12:00;15:00-18:00(夏令时) 8:30-12:00;14:30-17:30(冬令时)(以各办税服务厅具体办理时间为准),详细点击》》办税地图查询各办税服务厅具体办理时间。 |
【操作路径】 |
实名登录电子税务局,按照【我要办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涉税专业服务专项报告】的路径进入功能模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