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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022  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资料报告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06日10时12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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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企业根据企业类型分别适用清单管理方式和转请核查方式。采用清单管理方式的企业需要在每年325日至416日向省级发展改革委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提交申请并报送佐证资料,无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留存备查资料;采用转请核查方式的企业,每年汇算清缴时应按照《关于享受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所列附件,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留存备查资料。

【设定依据】

1.《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局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修改)第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第六条

3.《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16〕23号)

 【办理材料】

1.适用于转请核查方式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留存备查资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1份

 

2

企业取得的相关资质证书

1份

 

3

企业人员结构情况说明

1份

 

4

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包括劳务派遣合同及代缴社保付款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1份

 

5

企业研究开发人员名单

1份

 

6

企业研发机构设置、研发项目开展情况表

1份

 

7

企业设计销售的主要集成电路产品和服务列表

1份

 

8

企业拥有与集成电路产品设计相关的不少于8项已授权发明专利证书、布图设计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材料

1份

 

9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汇算清缴年度企业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1份

 

10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等情况表

1份

 

11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

1份

 

12

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集成电路主要产品测试报告或用户报告

1份

 

13

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1份

 

14

企业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和经营场所等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能够覆盖汇算清缴年度的正版EDA工具租用、购买合同和发票,EDA平台租用合同和机时缴费凭证等)

1份

 

15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A107042)(应与纳税申报表数据一致)

1份

 

2.适用于转请核查方式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留存备查资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立项备案文件(注明总投资额、工艺线宽等)或其他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1份

 

2

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1份

 

3

企业研究开发人员名单

1份

 

4

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包括劳务派遣人员代缴社保付款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1份

 

5

加工的集成电路主要产品(服务)列表

1份

 

6

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一至二份代表性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其他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等)证明

1份

 

7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汇算清缴年度企业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1份

 

8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1份

 

9

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二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1份

 

10

保证产品质量管理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质量管理认证证书等)

1份

 

11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A107042)(应与纳税申报表数据一致)

1份

 

3.适用于转请核查方式的集成电路材料企业留存备查资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1份

 

2

企业取得的相关资质证书

1份

 

3

企业人员结构情况说明

1份

 

4

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包括劳务派遣合同及代缴社保付款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1份

 

5

企业研究开发人员名单

1份

 

6

企业研发机构设置、研发项目开展情况表

1份

 

7

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产品列表

1份

 

8

企业拥有的与集成电路研发、生产相关的不少于5项已授权发明专利证书材料

1份

 

9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汇算清缴年度企业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1份

 

10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集成电路专用材料销售(营业)收入情况表

1份

 

11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用于集成电路专用材料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

1份

 

12

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

1份

 

13

企业具有与集成电路专用材料生产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证明材料

1份

 

14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A107042)(应与纳税申报表数据一致)

1份

 

4.适用于转请核查方式的集成电路装备、关键零部件企业留存备查资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1份

 

2

企业取得的相关资质证书

1份

 

3

企业人员结构情况说明

1份

 

4

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包括劳务派遣合同及代缴社保付款凭证、聘用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1份

 

5

企业研究开发人员名单

1份

 

6

企业研发机构设置、研发项目开展情况表

1份

 

7

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产品和服务列表

1份

 

8

企业拥有的与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研发、制造相关的不少于5项已授权发明专利证书材料

1份

 

9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汇算清缴年度企业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1份

 

10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销售(营业)收入情况表

1份

 

11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用于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

1份

 

12

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1份

 

13

企业具有与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生产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证明材料

1份

 

14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A107042)(应与纳税申报表数据一致)

1份

 

5.适用于转请核查方式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留存备查资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1份

 

2

企业取得的相关资质证书

1份

 

3

企业人员结构情况说明

1份

 

4

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包括劳务派遣合同及代缴社保付款凭证、聘用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1份

 

5

企业研究开发人员名单

1份

 

6

企业研发机构设置、研发项目开展情况表

1份

 

7

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产品(服务)列表

1份

 

8

企业拥有的与集成电路封装、测试相关的不少于5项已授权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证书材料

1份

 

9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汇算清缴年度企业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1份

 

10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销售(营业)收入情况表

1份

 

11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

1份

 

12

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1份

 

13

企业具有与开展集成电路封装、测试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证明材料

1份

 

14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A107042)(应与纳税申报表数据一致)

1份

 

6.适用于转请核查方式的软件企业留存备查资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份

 

2

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各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出具的社会保险单位参保缴费证明)

1份

 

3

汇算清缴年度企业员工花名册(包含姓名、学历、工作岗位)

1份

 

4

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一至二份代表性知识产权证明(软件专利、软件著作权等复印件)

1份

 

5

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软件产品测试报告(复印件)

1份

 

6

经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的汇算清缴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

1份

 

7

按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列表中的收入类别,每类提供3~5张最大额度自主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的发票及对应合同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合同未外文的需附中文对照件)

1份

 

8

ISO9000系列或CMM/CMMI等质量管理体系证书(复印件),或者提供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的说明以及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等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

1份

 

9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A107042)(应与纳税申报表数据一致)

1份

【办理渠道】 1.福建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fujian.chinatax.gov.cn)办理
2.办税服务厅办理,点击》》办税地图查询办税服务厅地址。
【通办范围】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12366,各地办税服务厅电话可点击》》办税地图查询
【办理流程】
【申请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进行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资料报告后,还应将提交资料的留存件留存备查,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

3.在适用于转请核查方式的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后,税务部门将纳税人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对经核查不符合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条件的,由税务部门追缴其已经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4.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税收优惠的情形包括:

(1)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2)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3)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4)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但未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5)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6)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但未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7)2020 年1 月1 日起,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 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8)2020 年1 月1 日起,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 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9)2020 年1 月1 日起,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 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0)2020 年1 月1 日起,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 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 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 年。

(11)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获利年度起计算;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集成电路生产项目需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5.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税收优惠的情形包括:

(1)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2)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3)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在2019 年12 月31 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4)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在2020 年1 月1 日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在2020 年1 月1 日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其他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惠的情形包括:

(1)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以及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在2017 年(含2017 年)前实现获利的, 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7 年前未实现获利的,自2017 年起计算优惠期,享受至期满为止。

(2)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在2020 年1月1 日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7.软件企业税收优惠的情形包括:

(1)我国境内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2)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3)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在2019 年12 月31 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4)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在2020 年1 月1 日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在2020 年1 月1 日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8.其他注意事项:

(1)符合原有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政策条件且在2019 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企业或项目,2020 年(含)起可按原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如同时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45 号,以下简称“45 号公告”)第一条至第四条规定,可按45 号公告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定期减免税优惠,可按45 号公告规定计算优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

(2)符合原有集成电路企业、项目和软件企业政策条件,2019 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 年(含)起不再执行原有政策。

(3)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按照规定同时符合多项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已经进入优惠期的,可由企业在剩余期限内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

(4)享受优惠办理方式

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企业根据企业类型分别适用清单管理方式和转请核查方式。

a.适用清单管理方式的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号,以下简称“413号文件”)规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

b.适用于转请核查方式的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除上述适用清单管理方式以外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规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集成电路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软件企业。

(5)享受优惠办理程序和时间

a.采用清单管理方式企业的申请时间。申请列入清单的企业,原则上每年3月25日至4月16日在信息填报系统https://yyglxxbs.ndrc.gov.cn/xxbs-front/)中提交申请(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审计,可先提交未经审计的企业会计报告,并于4月16日后10个工作日内,在信息填报系统中补充提交经审计的企业会计报告)。

b.采用转请核查方式企业的办理时间。适用转请核查方式的企业,每年汇算清缴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留存备查资料。省级税务部门每年分两批转请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核查,第一批转请核查企业名单和留存备查资料于3月20日前将提交给核查部门,第二批转请核查企业名单和留存备查资料于6月20日前提交给核查部门。

(6)享受优惠相关资料

a.采用清单管理方式企业需要提交的佐证材料。佐证材料明细及要求详见413号文件附件。

b.采用转请核查方式企业需要提交的留存备查资料。采用转请核查方式企业对照国家文件相关规定自行判断所属企业类型,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应留存备查资料

(7)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如无法准确判断能否享受优惠政策的,应提前提交留存备查资料,纳入税务部门第一批转请核查名单。如经核查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补缴税款,不涉及滞纳金。

(8)适用清单管理方式的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清单印发前,企业可依据税务有关管理规定,先行按照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享受相关国内税收优惠政策。清单印发后,如企业未被列入清单,应按规定补缴已享受优惠的企业所得税款。申请享受《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第(一)、(三)、(六)、(七)条,以及财关税〔2021〕4号文提及的关税优惠政策的,可于汇算清缴结束前,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是否列入清单。享受《若干政策》第(八)条优惠政策的,由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告知相关企业。     

【办理地点】 1.福建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fujian.chinatax.gov.cn)办理
2.办税服务厅办理,点击》》办税地图查询办税服务厅地址。
【办理时间】 8:30-12:00;15:00-18:00(夏令时) 8:30-12:00;14:30-17:30(冬令时)(以各办税服务厅具体办理时间为准),详细点击》》办税地图查询各办税服务厅具体办理时间。
 【操作路径】

电子税务局操作路径:登录电子税务局,按照【税费申报及缴纳】 - 【申报辅助信息报告】 - 【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资料采集】的路径进入功能模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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