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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044  发票票种核定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06日10时36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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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需领用发票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发票领用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开票限额等事宜。
已办理发票票种核定的纳税人,当前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或者开票限额不能满足经营需要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调整。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1

 纸质

2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

 

查验后退回,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

3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查验后退回

【办理渠道】 1.福建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fujian.chinatax.gov.cn办理。
2.办税服务厅办理,点击》》办税地图查询办税服务厅地址。
【通办范围】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本事项办结时限不包含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环节时限。
2.如果动态信用等级为高的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50份,以及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100份,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本事项办结时限不包含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环节时限。
【联系电话】 12366,各地办税服务厅电话可点击》》办税地图查询
【办理流程】

【申请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2年内有涉税违法行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记录,或者正在接受税务机关立案稽查的,不适用“最多跑一次”和即时办理的规定。

5.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

7.纳税人申请发票票种核定,应当实名办理。

8.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完成票种核定后,还需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事项。

9.2020年2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10.办税服务厅根据纳税信用等级调整核定增值税发票每次最高领用数量,即时办理。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的纳税人每次按上一个月实际使用量的3倍内领用发票。

——纳税信用等级为B级的纳税人每次按上一个月实际使用量的2倍内领用发票。

——纳税信用等级为C级、M级和未定级的纳税人每次按上一个月实际使用量的1.5倍内领用发票。

——对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D级及辅导期管理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有关规定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限额限量发放。

11.对未存在未处理违法违章以及不予发放增值税发票等风险提示信息的纳税人申请除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超过十万元以外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即时办结。

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主要包括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发票领用等涉税事项。

除涉嫌税收风险的纳税人外,税务机关对已办理实名登记、税控设备发行并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的,首次依每月发票最高领用数量25份发放;核定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的,首次依每月发票最高领用数量50份发放。

对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D级及辅导期纳税人,首次核定单一增值税发票票种每次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10份,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核定增值税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

税务机关按照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合计数,为纳税人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数量。

12.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电子专票由各省税务局监制,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相同。

电子专票的发票代码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为13。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电子普票的发票代码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代表票种(11代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电子普票和电子专票的号段,由税务后台征管系统同步至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赋予纳税人。

13.纳税人领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需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应提供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打印查询和交付等服务。自建和第三方建设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应报税务机关备案。

14.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应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15.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首次核定单一增值税发票票种每次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10份,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核定增值税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

①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的纳税人;

②实行辅导期管理的纳税人;

16.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严格控制以下几类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放数量及最高开票限额,可暂不允许其离线开具发票:

——“一址多照”、无固定经营场所的纳税人;

——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

——其法人或财务负责人曾任非正常户的法人或财务负责人的纳税人;

——其他税收风险等级较高的纳税人。

17.对于新办理税务登记且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发票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为其核定发票票种后3个自然月内,不得允许纳税人离线开具发票,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特定纳税人除外。

18. 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纳税人,自首次开票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离线开具发票,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风险条件的特定纳税人除外。

19.税务机关向需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每一位纳税人发放《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使用告知书》(以下简称《使用告知书》),告知纳税人有关政策规定和享有的权利。服务单位凭《使用告知书》向纳税人销售专用设备,提供售后服务,严禁向未持有《使用告知书》的纳税人发售专用设备。

20.已经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 15 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设备开具发票,也可以自愿向税务机关免费换领税务UKey开具发票。

21.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 2020 年第 23 号 )规定,对使用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的销售方,需要调整机动车发票用量的,可以按需要即时办理。对于同时存在其他经营业务申领发票的,仍应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22.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 号)规定,纳税人办理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票种核定事项,除税务机关按规定确定的高风险等情形外,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即时办结。

23.自2020年12月21日起,在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四川、宁波和深圳等 11 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其中,宁波、石家庄和杭州等 3 个地区已试点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受票方范围扩至全国。

2021年1月21日起,在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大连、厦门和青岛等 25 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

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由各省税务局监制,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相同。

自各地专票电子化实行之日起,本地区需要开具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纸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新办纳税人,统一领取税务 UKey 开具发票。税务机关向新办纳税人免费发放税务 UKey,并依托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免费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开具服务。

税务机关按照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的合计数,为纳税人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数量。

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应当相同。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既可以开具电子专票,也可以开具纸质专票。受票方索取纸质专票的,开票方应当开具纸质专票。 
24.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车辆购置税退税”、“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事项时,同一资料“税务登记证件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实现调阅复用,无需重复报送。

【办理地点】

1.福建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fujian.chinatax.gov.cn

2.各地办税服务厅,点击》》办税地图查询

【办理时间】 8:30-12:00;15:00-18:00(夏令时) 8:30-12:00;14:30-17:30(冬令时)(以各办税服务厅具体办理时间为准),详细点击》》办税地图查询各办税服务厅具体办理时间。
 【操作路径】 电子税务局操作路径:实名登录电子税务局,按照【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票种核定】的路径进入功能模块。(提示:进入该功能模块后,如果纳税人最近有上传过同一资料“税务登记证件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点击【附送资料】按钮,跳出友情提示:“系统检测到您最近有上传过以下资料:xxx请确认是否复用?” 选择【确认】核实无误后核实无误后即可实现调阅复用,无需重复报送同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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