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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045  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06日14时23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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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用票单位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税务机关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五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印制表》

1

 纸质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首次核定时提供

发票专用章印模

1

 无

【办理渠道】 办税服务厅办理,点击》》办税地图查询办税服务厅地址。
【通办范围】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内办结。
【联系电话】 12366,各地办税服务厅电话可点击》》办税地图查询
【办理流程】

【申请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单位必须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到发票印制企业印制发票,印制费用由用票单位与发票印制企业直接结算,并按规定取得印制费用发票。

【办理地点】 各地办税服务厅,点击》》办税地图查询
【办理时间】 8:30-12:00;15:00-18:00(夏令时) 8:30-12:00;14:30-17:30(冬令时)(以各办税服务厅具体办理时间为准),详细点击》》办税地图查询各办税服务厅具体办理时间。
 【操作路径】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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